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闽政办〔2018〕5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和高水平管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用于表彰在我省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福建省专利奖评审重点面向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海洋高新技术等有利于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项目。
第四条 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福建省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专利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福建省专利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30项。特等奖和一等奖从发明专利中评选产生。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福建省专利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奖金,评审委员会可制发获奖证明。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相应奖励。
第十条 建立滚动培育机制,鼓励本省区域内专利权人申报中国专利奖,省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参照福建省专利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二)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已经在本省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有效、稳定,权属明确,无法律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第十二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专利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择优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分类,初步审查结果在省专利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审议提出拟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拟获奖名单在省专利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专利行政部门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获奖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评审标准包含以下指标:
(一)专利质量。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评价:创新性、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或设计要点。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评价: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评价: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主要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评价: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评价:社会效益;发展前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省专利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获奖证明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福建省专利奖的,减少其申报、推荐名额;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以及依法依规激励力度,发挥专利奖评奖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利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宣传等相关经费,从省市场监管局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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