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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6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2026-08-09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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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 罗庆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2025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双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优良传统和特有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部队建设和改革,主动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进一步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健全拥军工作机制,完善军人激励表彰体系,落实军属就业安置等,为军人军属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客观需求

  条例前身为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亲自谋划、积极推动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双拥工作地方性法规,为推进福建双拥工作法治化作出了里程碑式的重要贡献。2011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为《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8年11月作了修正。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行政法规。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为维护法治统一、落实上位法要求,提升我省双拥工作法治化水平,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三)修订条例是适应我省双拥工作新形势的有力举措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双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提升军人军属地位等方面成效显著,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更要考虑军人和退役军人的实际需要,提高服务保障措施的精准性,用心用情帮助解决军人关心的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父母养老等问题。修订条例,是将我省双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固化下来,更好地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的有力举措。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修改的问题

  为进一步发扬福建拥军支前优良传统,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将立法目的进行相应修改,增加“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等内容(第一条)。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化拥军工作机制,支持依法成立拥军优属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第七条)。

  (二)关于健全拥军工作机制的问题

  围绕高质量服务部队练兵备战,进一步完善拥军工作机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优化部队驻地交通保障,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步建设(第十一条)。二是丰富拥军工作形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教育拥军、健康拥军等活动(第十四条)。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对侵害军人名誉纠纷或者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等情形,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义务兵、烈士遗属等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完善军人激励表彰体系和优待的问题

  为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军人激励表彰体系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对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按规定送喜报,祝贺、慰问,彰显军人荣誉(第二十一条)。二是根据《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修改为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第二十三条)。三是呼应国家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体系新增“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新变化,《条例(修订草案)》对获得一等功以上荣誉表彰的,新增三类增发优待奖励金的情形,同时,明确新增的三类奖励金按照10%的标准予以递增,进一步彰显荣誉价值(第二十四条)。四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情形,增加一类,即“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六十”,并对其他五类的表述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五是完善教育优待,细化军人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优待,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对烈士的子女、艰苦边远地区军人的子女等给予更优惠的教育保障(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六是探索建立军人父母及军人配偶父母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引导、促进各类养老机构为其提供便捷、优惠的养老服务(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相关权益保障的问题

  针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接收单位办理接收手续的时限不够明确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安排一定数量招聘随军的军人配偶(第三十条)。二是明确随军前原属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军人配偶,按照身份不变、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落实安置的时限不超过一年,接收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第四十八条)。

  此外,修改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表述,并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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