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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5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2026-08-0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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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邬勇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关系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纳入“十五五”规划总体部署,作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举措。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全面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省一直以来有效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形成了一系列有益做法和成熟经验,但尚未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实践中也存在协调机制衔接不畅、社工等专业力量不足、专门学校规范化管理还需提升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上位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效,制定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该项立法十分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德金多次听取汇报、带队开展调研、研究推进条例制定工作。2025年6月,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会同团省委,以及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多次就条例框架结构、主要制度等进行深入研讨。赴厦门、莆田、龙岩、宁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九市一区人大、23家省直有关单位、4家专门学校、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31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今年4月15日,李德金副主任主持召开省直有关单位立法论证会,再次征求修改意见。会后,监察司法两委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4月30日,监察司法委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5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聚焦源头预防、协同治理、支持体系建设、专门学校建设管理、重新犯罪预防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补充。考虑到我省近期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作了相关规定,条例草案注意处理好与相关法规的关系,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避免重复,力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共2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职责规定。条例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条);明确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第十条)。

  (二)关于支持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对支持体系建设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建设,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社会调查、矫治帮扶等工作(第五条);细化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提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咨询、转介、报告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和犯罪预警机制,对重点群体实行动态监测等(第七条)。

  (三)关于预防犯罪的教育。条例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重点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第八条);细化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对失学、辍学和无故多次旷课、长期请假不在校等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作了规定(第十二条);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出专条规定(第十三条)。

  (四)关于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专门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作出规定(第十五条);细化专门学校的建设要求和相关保障(第十六条、十七条);强化对专门学校学生的义务教育衔接和职业教育(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团体对专门学校学生的离校帮教(第十九条)。

  (五)关于重新犯罪的预防。条例草案对重新犯罪预防进行了规定,规定案件办理中的矫治教育和身心修复、督促监护人履行责任、社会观护、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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