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3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教育厅等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3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二十一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职责。为此,建议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宣传,指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关于第二十五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增加对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的处置规定。为此,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增加“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应当及时安排离岗治疗或者调整岗位”的规定。
三、关于第三十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遇有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学校采取措施的相关内容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太细。为此,建议删除第三十条中“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预报,及时采取停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四、关于第三十四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也应当参与建立健全学校供餐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工作。为此,建议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第四十五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严格限制学生个人信息使用范围,且不得在学生宿舍等涉及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为此,建议在第四十五条增加规定“相关信息仅可用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不得在学生宿舍内安装视频监控等设备”。
六、关于第四十八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衔接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梳理尽职免责情形。为此,建议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因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的”。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列席代表的建议,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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