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11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高宁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时代国家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消防工作是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队伍建设。《福建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对我省实施《消防法》、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动。
二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落实落地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各个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消防执法体制发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为了使法治建设与改革相适应,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9年、2021年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并在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我省的消防工作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存在着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和现实需要不对应的问题。及时修订《条例》,是保障国家法治统一,贯彻实施好国家法律和政策措施的需要。
三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各级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忠诚履职、无私奉献,保证了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取得显著成效,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我省《条例》制定于1996年,先后于2002年、2012年进行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省消防工作还存在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单位主体责任未完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不科学、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修订《条例》,就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有效应对机制,总结和固化新的成功经验,补齐制度上的短板和漏洞,以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采用了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七十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做好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重中之重的任务。《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依照上位法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更加细化的调整,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履行相应消防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是应急管理、消防、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四是物业服务人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火灾预防的问题
做好火灾预防,对于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条例(修订草案)》聚焦难点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火灾隐患集中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火灾预防的有关规定:一是针对农村消防安全能力建设,规定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第二十一条)。二是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与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消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第三十条)。四是针对占堵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停车及违法占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五是针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消防领域服务,规定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接受监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十七条)。
(三)关于监督检查的问题
监督检查是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对监督检查机制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整改(第三十八条)。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三是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四十条)。四是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一条)。五是建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惩戒监管机制(第四十二条)。
(四)关于灭火救援的问题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是政府对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高效的火灾扑救需要一支坚强有力的队伍,也离不开及时快速的组织指挥。《条例(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我省消防队伍建设经验和火灾扑救的做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根据地方和单位实际,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二是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相关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十七条);三是应急管理、住建、供电、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无偿提供灭火救援所需信息资料(第四十九条)。
(五)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有利于推动整改查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专章,针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第五十条)。二是及时、准确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三是消防救援机构为调查火灾原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及调取资料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实践需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创设罚则(第六十二条);二是对未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的行为作出处罚(第六十三条);三是对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未依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予以明确(第六十四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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