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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出台

我省规划新增4处国家重要湿地

2024-11-2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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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到2030年,全省计划新增国家重要湿地4处、省级重要湿地7处。

  作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省河流水系发达,沿海滩涂宽广,海湾众多,湿地资源丰富,全省湿地总面积约89.78万公顷。

  “近年来,我省不断推动湿地保护修复,成效显著。”省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说,我省湿地保护同时也面临着法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湿地保护认识有待提升、保护合力不够有力、湿地保护基础比较薄弱、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够稳固、优质湿地生态产品供给相对不足等挑战。

  为推进全省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规划》以2023年为基准年,2024年至2030年为规划期限,分近期、远期两个阶段,提出了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稳定、湿地生态功能有效提升、湿地生态空间品质得到优化、湿地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改善等总体目标。

  同时,《规划》整体谋划构建“一带八轴多点”的全省湿地保护总体格局。“一带”范围包括福鼎市至诏安县的滨海湿地带;“八轴”指闽江、汀江、九龙江、晋江、赛江(交溪)、敖江、霍童溪、木兰溪“六江两溪”干流;“多点”指零散分布于全省各地的河流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湿地。

  围绕目标,《规划》明确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分级管理、保护体系、保护修复、可持续利用、保护管理能力建设等六方面重点任务。

  在面积总量管控方面,《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收取湿地恢复费。根据早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的通知,我省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

  我国对湿地资源采取名录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我省现有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2处。《规划》提出,至2030年拟新申报4处国家重要湿地,它们均位于“一带”范围内,包含龙海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福清兴化湾水鸟省级自然保护区、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此外,我省现有50处省级重要湿地,规划期内还将新增7处。

  近年来,我省已初步建成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等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全省现有省级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0个(国家级4个、省级6个)、国家湿地公园8个、国家海洋公园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1个、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80个。

  《规划》提出,健全完善由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组成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重要自然湿地针对性保护。对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设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方式的,鼓励各地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规划》力争新建(晋升)湿地公园12个,其中至2025年4个,至2030年8个;晋升省级海洋公园2个。

  《规划》还从完善组织管理、严格监管评估、做好资金保障、加强科技支撑和促进全民参与等五个方面入手,共同推进规划实施。(记者 张辉 通讯员 刘建波)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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