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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省军区部队文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19〕46号

2019-06-1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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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保障处,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精神,现结合省军区部队实际,将省军区部队文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军区部队文职人员参照地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省军区驻榕部队及省军区代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检察院、中央军委审计署福州审计中心的文职人员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由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三、军队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文职人员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文职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
  军队用人单位进行单位参保登记时,应提交规定的单位参保登记表以及由师以上单位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开户介绍信(格式详见附件);
  军队用人单位进行文职人员参保登记时,应提交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与文职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由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开具的录用证明;
  辞职、被辞退文职人员时,应按《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或聘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四、2018年7月12日起,全省军队文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本文件出台前,军队用人单位按规定录取的文职人员,由军队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个人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补缴后即从2018年7月12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按政策规定予以支付。人员参保登记时统一按“军队文职人员”设置参保身份。
  军队文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军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其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文职人员,补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从补缴起始月开始计算;之前已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文职人员,补缴后与前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没有中断的,连续参保时间提前到补缴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开始计算。
  五、军队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为文职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单位参保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办结登记手续。
  六、女性文职人员生育时按照所在统筹地区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待遇。其中,女性文职人员生育时军队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工资的,不发放生育津贴,军队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性文职人员生育时军队用人单位停止发放工资待遇的,按当地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由军队用人单位补齐差额。男性文职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时,按照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辞职、被辞退以及与军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在重新就业前,可按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原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九、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省内其他军队系统单位亦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执行。
  

附件: 介绍信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军区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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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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