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山塘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省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田水利条例》《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山塘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八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界定山塘定义及标准。落实“三管三必须”“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和“三个责任人”制度。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山塘安全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塘所有权人的具体管理责任,即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相关责任,所有权人落实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山塘安全管理经费来源。
第三章 信息管理(第八条至第十条)。建立山塘信息登记、变更、核销制度,明确山塘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变更事项登记、信息核销等,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依托省级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管理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及除险加固山塘,所有权人需编制方案并依规办理手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工程需符合相关规划与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具备对应水利资质,所有权人应管控工程质量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山塘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用,所有权人要及时归档各类工程资料。
第五章 运行管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汛前、汛中安全检查,要求山塘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巡查管护制度,加强日常管护。列明各类危害山塘安全的禁止行为,巡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安全评估(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山塘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划分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差异化落实管控措施。
第七章 报废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山塘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山塘所有权人对符合报废情形的山塘予以报废,并提出5类山塘报废情形。报废山塘由山塘所有权人制定报废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严重威胁且所有权人不配合报废的山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坝高、坡地、“三个责任人”等专业术语作出释义,明确本规定不适用的工程范围,明确本规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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