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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2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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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敖江流域是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之一,素有“闽都水塔”之称,常年肩负着保障下游省会城市数百万人口饮水安全的重要责任。早在2000年,时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习近平签署颁布了我省首部流域水源保护方面的省政府规章《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对保护敖江流域水源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求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饮水安全问题。修订《办法》是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的具体举措,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饮水安全重要论述的法治实践。

  二)修订《办法》是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重构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构建了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体系,对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办法》实施20余年以来,仅在2015年修订一次,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为此,迫切需要衔接上位法对《办法》予以修订,将我省水污染防治实践中卓有成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形成更加全面、系统的流域水源保护制度规范。

  (三)修订《办法》是加强敖江水源保护的现实需要。敖江流域干流全长137公里、流域面积2665平方公里,具有较为丰富的水力资源和完备的自然生态系统。近年来,敖江流域供水体系和水文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水污染物排放持续增加、生态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矛盾加剧、重要湖库呈富营养化趋势、河湖生态功能减弱退化等现实困境,既威胁到群众生活饮水安全,又制约了流域绿色发展后劲。为此,从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办法》作出修订,有利于为整体推动流域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域水源保护责任。《办法》明确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新增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履行的流域水源保护职责;同时强化监督,规定流域水源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关于流域水资源利用。《办法》注重构建以水源地保护为核心的全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体系;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需要。

  (三)关于流域水源保护制度。从保护敖江流域水源的实践需要出发,衔接上位法,规定流域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及相关保护规定,并新增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流域上游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水源涵养地的生态补偿力度。

  (四)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湖岸线、干支流入库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治理工程,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细化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强调敖江流域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各类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严格实行流域内等量或者减量置换,不得增加排放量。

  (五)关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办法》规定,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流域水源水质监测资源,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基础数据库;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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