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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5-09-2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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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关键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目前,我省企业研发投入已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88%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是影响我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的主要因素。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重点破解制约我省企业科技投入的问题症结,有效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与特色亮点

  《若干措施》提出十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提高企业研发活动覆盖面、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引培企业研发机构、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承担科研攻关项目、支持高研发投入企业、健全国有企业研发稳定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创新普惠性政策落地、完善金融支持企业研发的政策和机制、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加强企业研发投入基础工作、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机制等。主要特色亮点:

  一是优化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研发经费支出实现增长的科技型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励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推动实现企业“免申即享”。

  二是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行动。推动全省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1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40%左右,3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50%左右。

  三是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申报我省科技计划项目。

  是支持引进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外省企业新增设的研发机构落址我省,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委外研发或在外省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我省省内支出研发经费,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研发投入奖补。

  支持企业承担科研攻关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奖补。工业领域的区域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主要面向重点产业链企业申报。

  是支持高研发投入企业。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标。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不低于6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优先立项支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亿元以上的企业。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出资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申报指南以企业为主编制。

  是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省属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面,力争省、市两级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推动全省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是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牵头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指导省管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奖补项目,可对其申报的项目给予立项评审加分。

  加大科技金融对企业研发的支持。依托省级惠企政策申享平台建设“科技金融专区”,为企业研发提供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政府引导基金、科技贷、科技保险等支持。

  是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企业获批认定的省级中试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省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或项目支持。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是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推进省级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实行“双导师制”和“双阶段”培养。推广省级高层次人才“免申即认”工作机制,实施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等形式服务企业。

  是加强企业研发投入基础工作。按照“一企一案”建立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台账,加强企业研发政策宣讲和辅导培训,实现规上制造业企业培训全覆盖。

  三、范围期限

  对《若干措施》制定的同类型研发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政策措施申请和享受相关奖补、待遇,不按照《若干措施》享受相关奖补和待遇。《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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