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2.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3.非医保药品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参保人使用“非医保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需要全额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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