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那些规定?

2023-01-3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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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使用登记一般要求

  (1)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三)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要求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 :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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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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