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是否失效?
2023年8月31日,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适用情况的意见》(闽发改法规〔2023〕375号),文中明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第七条第(四)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以及第八条第(八)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八)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的相关规定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闽建〔2015〕5号)相衔接。其中,《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相关项目适用“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提交能证明项目性质的有关文件(如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等)和填写《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性质确认并出具《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后,再由建设单位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各级发改部门在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中应注意不再执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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