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至国道G528道路工程(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建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至国道G528道路工程(一期)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建政地〔202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宁县境内农用地12.6858公顷(其中耕地5.2764公顷)、未利用地0.02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宁县濉溪镇水南村水田0.5625公顷、旱地0.0381公顷、园地1.2266公顷、林地2.948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50公顷,圳头村水田3.5620公顷、旱地0.0399公顷、园地1.8937公顷、林地0.831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96公顷、水域0.0243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5015公顷;使用国有水田1.0739公顷、园地0.05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7101公顷,由你县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至国道G528道路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建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要督促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建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