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24-00117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4〕12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4-03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闽政文〔2024〕122号
2024-04-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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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三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明政文〔2024〕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三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三明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紧扣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重要使命,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积极融入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和对接福州都市圈、厦漳泉都市圈,用好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我省山海协作机制,大力建设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努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智慧城市、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样板。

  二、筑牢安全发展基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粮食、生态、资源安全底线。到2035年,三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8.8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9.55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479.2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超过省级下达的控制数;用水总量不超过省级下达的指标。严守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高颜值生态、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有机统一。坚持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着力构建“一核、一环、多点”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科学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居住用地,统筹配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分区分类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全方位提升城乡建设品质。

  四、夯实安全韧性支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保护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强化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整体科学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以及长征、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等红色遗产,切实传承好历史文脉、红色血脉。完善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资源衔接融合,促进综合交通运输通道复合高效利用。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提高国土空间的安全韧性。

  五、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划》是对三明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三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加快完成县、乡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动进一步形成统一、细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更好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坚持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用,提高空间治理水平,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地落实。《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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