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3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省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信息化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负责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升应急预案管理效能,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预案体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覆盖全面、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应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八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为做好重大活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主办或承办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为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相邻或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可制定联合应急预案。
为统筹巨灾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可结合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工作流程和内容,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险变化情况、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预案组织编制。
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实际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预案编制。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可采取桌面推演等方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论证应邀请应急管理专家、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参与,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预案之间的衔接性,论证应急预案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可行等。应急预案评审论证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为5人及以上单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
第四章 预案审批、发布、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后,报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前,将下列材料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
(一)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四)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材料;
(五)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材料;
(六)上位应急预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与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性进行审核后,由编制单位将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随同其他送审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驻闽机构总部、省属企业集团的总体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企业集团驻闽机构总部、省属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灵活实施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可根据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情况常态化开展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应急演练。
大型群众性活动等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医院和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针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演练工作方案、评估报告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音视频等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第六章 预案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未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