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型开放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胡美华 黄茂兴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作出部署,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新征程上,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制度型开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联系,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规则衔接促市场融合,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一、制度型开放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制度型开放是我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战略抉择,不仅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夯实制度基础、提升配置效能,更将在贯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赋予统一大市场深厚的制度韧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助力推动国内国际规则衔接,完善统一大市场制度基础。统一市场基础制度是“五统一”的首要内容,推动国内国际规则衔接是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基础的关键举措。一方面,主动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在知识产权、竞争中性、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先进规则,有效识别国内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短板,推动构建涵盖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制度体系,形成更加成熟、稳定、透明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将有助于把国内统一大市场置于全球普遍准则下进行锤炼与升级,推动在法治环境、产权保护、契约精神、监管一致性等制度层面达到更高标准,从而从根源上强化市场的统一性。
助力破除市场分割,提升统一大市场配置效能。市场分割与地方保护是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顽疾,制度型开放为破除市场分割提供了突破口。在规则层面,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强调公平竞争、非歧视待遇等核心原则,推动制度型开放必然要求清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从源头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在要素流动层面,制度型开放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要素资源市场和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在执行层面,国际通行的竞争中立原则也会促使各地主动打破行政壁垒,融入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推动生产要素向高效益领域与先进生产力集聚,切实提升统一大市场资源配置效能。
助力深化改革创新,激活统一大市场内生动力。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制度型开放为深化改革创新提供了实践遵循。一方面,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倒逼国内相关领域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改革从政策优惠导向转向制度创新导向,并将国际规则有效转化为国内系统性、制度化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制度型开放营造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能够有效吸引全球顶尖人才、资本、技术等高端创新要素集聚,与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相结合,形成创新要素的“虹吸效应”。此外,开放带来的知识外溢、技术协同和理念革新,激发经营主体提升创新能力与适应能力,使其在公平统一的制度环境中,逐步形成依靠创新驱动的核心竞争力。
助力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拓展统一大市场发展空间。开放的国内循环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制度型开放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起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广阔平台。在规则标准方面,制度型开放有助于加快建立内外衔接的标准认证体系,有效降低企业内外贸转换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产品与服务“同线同标同质”。在监管与服务方面,制度型开放推动海关监管、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国内制度与国际衔接,使统一大市场的内循环与外循环在制度接口上有效对接。在经营主体培育方面,制度型开放营造的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培育一批灵活运用两个市场的本土跨国企业,形成以国内市场支撑国际竞争、以国际市场拓展国内发展空间的双向互促格局。
二、聚焦关键领域精准发力
制度型开放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聚焦关键领域精准发力,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引领,推动要素配置、监管执法、市场准入等关键环节系统性改革,着力破除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上深耕细作,通过内化外部高水平规则压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筑更具兼容性和稳定性的制度软基础。一是推进规则体系的系统性对接。聚焦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高标准规则压力测试,逐步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代制度体系。二是加强标准协同。以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切入点,加快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互认,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标准话语权,增强产业协同效能。三是提升经营主体的规则适应能力。构建多层次规则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精准把握国际经贸规则,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使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利用规则红利参与全球竞争,在开放竞争中增强实力,反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质增效。
在要素市场化改革领域不断拓展,从根本上铲除“内卷式”竞争的土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注入持续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制度型开放为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外部牵引。一方面,要推动传统要素市场化改革纵深发展。在土地要素领域,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在劳动力要素领域,着力破除户籍、社保等制约人才流动的制度障碍,构建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在资本要素领域,积极引导国际资本对接国内产业需求,提升资本跨区域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引领新型要素市场化改革加速突破。针对数据、技术、碳排放权等新型要素规则相对滞后的问题,依托制度型开放试点,探索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模式,健全覆盖新型要素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收益分配全链条的制度体系。
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方面持续发力,提升我国监管体系的国际兼容性,让全国统一大市场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规则的统一性是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序运行的保障,制度型开放为破解国内监管规则碎片化难题提供了改革动力。要推动监管标准统一化。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对标国际先进监管标准,清理修订区域间差异较大的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技术规范与裁量基准。要推进监管协同机制一体化。依托制度型开放试点,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结果互认等环节的高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探索新型领域监管创新化。针对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绿色低碳等制度型开放重点领域,借鉴国际前沿监管经验,建立包容审慎、灵活接轨的监管规则与模式。
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方面久久为功,营造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开放包容的环境中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市场准入壁垒是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核心堵点,制度型开放为深层次破除壁垒提供了持久动力。一是以规则对标推动壁垒清理常态化。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违背“非禁即入”原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从制度源头铲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二是以开放试点突破重点领域壁垒。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制度型开放平台,在金融、医疗、教育、数据等重点领域开展准入限制破除试点,探索准入即准营模式,为全国范围的相关改革提供实践样本。三是以内外一致保障准入公平化。对标国际规则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坚决清理针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准入规定。
三、坚持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以制度型开放为牵引,统筹推进改革,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推进格局。
加强系统集成,促进制度开放与国内改革协同联动。制度型开放与国内改革不是孤立推进的工程,必须将两者视为有机整体统筹推进。要构建层级协同的统筹推进机制,明确制度型开放与国内改革的重点对接领域,确保开放举措与改革任务同向发力。在规则体系与政策工具上实现集成,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系统梳理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在试点探索与全国推广上实现联动,通过法律法规修订、标准互认、政策推广等方式,将成熟做法向全国统一大市场辐射延伸。
强化法治保障,完善统一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制度型开放的保障。要推动制度型开放成果法治化,将经过实践检验、相对成熟的制度规则,及时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固化,实现从政策探索到法律规范的升华。清理妨碍统一的法律制度障碍,着力消除法律法规中的地方化、碎片化条款,确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尺度。完善法律实施与监督机制,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多元监督相结合,确保法律条文全面转化为市场实践中的秩序与效能。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目标。要强化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以刚性约束全面清理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行政审批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坚持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既吸引全球优质经营主体参与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支持本土企业借助开放平台走向国际市场,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深化区域开放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深化区域开放引领并推动制度成果复制推广,是破解改革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的重要路径。要支持开展首创性、集成性探索,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综合性试验。推动成熟经验向制度化、模块化转化,将具体实践上升为普遍规则、将一域经验转化为全国性制度财富。注重制度推广中的适配性与动态优化,鼓励各地区在借鉴推广过程中结合实际进行适应性调整,使统一大市场的制度体系具备动态演进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社会科学院)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00899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