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档案局局长 陈熙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一衣带水,是广大台胞最主要的祖籍地,在对台工作全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明清以来,闽人林道乾、颜思齐、郑芝龙、郑成功、施琅等带领闽南居民大规模迁居台湾,形成了闽台之间血缘相亲、语言相通、习俗相似的现实局面。过去和现在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两岸往来过程中留存下来的不同形式的档案文献,除我省档案馆永久保管大量真实反映两岸社会变迁、承载民族记忆的最原始而珍贵的涉台档案外,省内公藏机构、社会组织及收藏爱好者、台胞台属等个人散存大量闽台关系档案,这些档案在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助推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厘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闽台关系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定出台《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二、关于《条例(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的职责分工问题。目前,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涉及众多部门,为厘清其职责,形成保护合力,《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闽台关系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二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闽台关系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闽台关系档案同时是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二)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调查认定问题。调查认定是保护和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点。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建立闽台关系档案调查数据库。组织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闽台关系档案信息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第九条)。二是闽台关系档案实行认定制度,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公布(第十一条)。三是申请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类型、来源、内容简介等;(二)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前款第二项中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第十二条)。四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认定为闽台关系档案。经认定为闽台关系档案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除外(第十三条)。
(三)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问题。档案的不可复刻、不可替代性,决定其一旦遭到破坏,价值将弱化。为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六条)。二是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发现本单位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闽台关系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闽台关系档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七条)。三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四)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利用问题。档案的有效利用是档案工作最基本的任务之一。为了加强闽台关系档案的有效利用,提升闽台关系档案服务水平,《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闽台关系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制度,组织开展闽台关系档案研究,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第十九条)。二是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构建闽台关系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闽台关系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二十条)。三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开展闽台关系档案研究开发、展览展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服务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设。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艺术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合作,对其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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