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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2024-04-12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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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许碧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并多次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打击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禁止洋垃圾进口等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路径已经从注重“末端控制”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向转变。特别是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中,也强调要加快制定完善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规。为此,2009年颁布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拟将其废止,及时制定更加全面系统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服务保障生态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坚定不移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行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贯穿于“碳达峰十大行动”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是连通“降碳”和“减污”的关键一环,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助推剂作用。为此,制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利于系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大气、水、土壤、海洋与固体废物污染协同治理,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支撑。

  三是构建完善具有福建特色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十四五”期间,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与美丽福建协同发展的压力更大,将长期面临着工业、农业、生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产量居高不下、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全程无害化处置难等突出问题。同时,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积淀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迫切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此,制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推动固体废物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

  二、立法原则

  《条例(草案)》紧密衔接上位法,并注重与省内相关法规补充融合,将实践中好的做法、创新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按照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立法思路,着力构建“源头防治优先、过程综合管控、违法严惩重罚、污染损害担责”的监管体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草案)》针对当前固体废物产量高、存量多、利用低、处置难等突出问题,用法规形式明确了固体废物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防治的治理路径,固化了“互联网+固废监管”、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我省特色创新举措,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条例(草案)》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将落实“双碳”目标要求贯穿到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全过程,将绿色低碳循环理念融入到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与循环经济发展互促互进。

  三是坚持协同共治。《条例(草案)》围绕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等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格局,压实政府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管责任、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公民践行绿色生活的参与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共治监督作用,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设置了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为厘清各级政府部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分工,《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工业集聚区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第四条);确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能(第五条)。

  (二)关于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为构建从源头管控到末端防治的固体废物监管链条,《条例(草案)》规定加强跨区域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第九条);明确企业通过系统平台报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义务(第十一条);将环境监测纳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第十二条);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一体化收集和移送(第十四条);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政策支持力度(第十六条)。

  (三)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为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业特点和固体废物减量化要求,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分行业减量措施(第十七条);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第十八条);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第二十条);规定从矿山开采到尾矿库运行管理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加强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为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等建设(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农业生产的农林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巩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机制改革成果,《条例(草案)》规定相邻地市之间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区域统筹合作(第二十九条);推行危险废物区域性集中收集贮存模式(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处置(第三十四条);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进行稳定化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以及加强涉疫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加强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回应热点民生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需求,《条例(草案)》规定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第四十五条);房屋装饰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第四十六条);鼓励光伏、风力等行业产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制(第四十七条);明确涉及危险废物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第四十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外卖、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增加了违反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违法堆放建筑垃圾、违反电子废弃物管理、违反禁止使用塑料制品等方面的罚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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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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