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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2024-04-1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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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翁玉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文件。首台套技术装备具有新技术密集、系统成套复杂、附加值高、带动性大等特点,是衡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开展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的战略要求。首台套技术装备是体现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省装备制造产业规模稳步扩大,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已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是全国重要的工程机械制造基地、船舶修造基地、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基地等。同时,也面临“大而不强”的瓶颈,存在品牌还不够响亮、市场认可度不足、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制定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保障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是推动智能制造转型升级、打造制造强省的有力措施。

  三是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通过实施首台套技术装备政策,我省装备自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272个首台套产品取得突破。然而,推广应用难,是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普遍面临的拦路虎,在国外同类高端产品的竞争下,本土品牌影响力处于弱势,对于技术含量和精密度高的首台套产品更是如此。因此,在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阶段,迫切需要政府出手“扶一把、送一程”,以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契机,强化政策引领,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等困境,加快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关于《条例(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送审稿不分章,共19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为了鼓励、支持、引导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纳入制造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经费(第三条);明确工信部门是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研发创新的问题

  研发创新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强大动力,体现在强化研发引导,加强创新合作。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研究成果转化(第五条);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优先审查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核心关键专利申请,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培育、扶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第八条)。

  (三)关于检测评定的问题

  检测评定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关键环节,体现在规范评定管理,强化检验检测。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工信部门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的评定工作,制定评定管理细则,明确标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和淘汰机制(第六条);要求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加强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快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的实施(第七条)。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问题

  推广应用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在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招标投标,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第九条);在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性条款,限制或者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第十条);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第十一条)。

  (五)关于支持保障的问题

  支持保障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现在加强考核激励,推行保险补偿,加强人才培育激励,建立容错机制。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并相应给予鼓励支持(第十二条);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利用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第十三条);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用户单位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运行使用数据,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首台套技术装备评估、评测(第十四条);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发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容错机制,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十六条)。

  此外,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明确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发推广应用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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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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