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关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2024-04-08 08:15
| | | |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立足实践需求,有利于推动我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组成人员还对引导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提出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开展调研,突出权益保障,坚持适度超前,吸收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高校、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意见,组织各方论证修改。2024年3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婚姻家庭权益

  有的组成人员和妇联提出,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的重要权益,应参照上位法设置专章,并充实相关内容。据此作如下修改:一是调整篇章结构,设置婚姻家庭权益专章,将原生育支持与保障专章条款调整至婚姻家庭权益等章节;二是创新举措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将幼儿园的婴幼儿托育范围由二至三岁扩大至三岁以下,增加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经研究论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

  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根据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建议如下:一是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征求基层妇联意见;二是完善妇女参与协商议事程序;三是将离婚、丧偶导致居无定所且处于危难情形的妇女列入救助范畴。(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妇联的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增减,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温馨提示: 请使用OFD阅读软件浏览源文件,如未安装点击下载

来源:福建日报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