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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3号

2021-01-1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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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部署,2020年我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允许自愿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继续缴费。为进一步帮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可继续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3234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于2021年5月1日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3488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2020年暂缓缴费人员尽快补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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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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