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概述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的,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对象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基本条件外,还应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基本条件外,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申请说明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以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在接收短信后自行联系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接物流递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具体事宜。

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

3.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一)“闽政通”APP

1.登陆“闽政通”APP,点击“办事”,跳转至办事大厅界面。

 

2.点击“个人办事”

 

 

3.在“关键词”一栏中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后,点击“查询”。

4.进入办事界面后,点击“在线申报”,按提示进行拟申请名称填报后提交数据,即可完成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报工作。

 

 

 

 (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

1.登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点击“我要办”,在下拉框中选择“个人办事”。

       2.点击“按主题分类”后,在下拉框中选择“司法公证”,点击“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省司法厅)”,按提示进行填报后,即可完成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莉

联系电话:0591-83725879

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司法厅

常见问题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办理依据

[法律]《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规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0号) 第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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