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非报价类不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若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资格条件、技术规格等),构成重大偏差,应依据第五十六条作无效投标处理;仅属非实质性细微偏差的,可经澄清后继续评审。
(2)报价类不一致:依据第五十九条规定,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修正:(一)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二)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三)单价小数点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四)总价与单价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多种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依次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拒绝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所有澄清、修正及确认过程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盖章或签字,并作为评标档案组成部分,确保程序合规、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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