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1.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2.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3.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4.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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